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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文件精神,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以保障猪肉有效供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养猪体系和流通体系,加快实现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目标。2020年恢复基础产能,达到2015-2017年三年平均出栏数量。2021年,生猪出栏在基础产能上提高20%以上,到2022年提高30%以上,力争实现2020年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2021年达到60%以上,2022年达到70%以上。到2022年规模养殖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二)属地管理。落实“菜篮子”镇长负责制,生猪生产自给率纳入市政府对各镇政府考核。各镇政府对本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责,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各镇要有计划地增加生猪饲养量,通过招商引资,增加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能,保证自给率,确保完成芜湖市下达给我市的生猪生产目标任务。

  二、切实稳定生猪生产,提升养殖产能

  (一)扶持新建大型养殖企业。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文件,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上述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有关要求,芜湖市与无为市按40:60比例承担。

  (二)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对新建、改扩建的规模养猪场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和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积极支持规模养猪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

  1.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补贴。对新建、扩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对改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200万元,每年在20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

  2.引进良种猪补贴。对从祖代种猪场引种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300元/头补助;对从父母代种猪场引种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200元/头补助。必须从非疫区引进,引种手续齐全。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30万元,每年在3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

  3.消毒设施补贴。对规模猪场建设的消毒通道、消毒间、出猪台,建成并发挥作用的,按照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30万元,每年在3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

  (三)继续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按照“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三种路径,推行种养结合,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完善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30万元,每年在3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主要用于生猪及其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上述奖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可以调配使用,每年总量不突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四)规范禁养区划定,依法依规养殖。各镇要严格对照原《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政办〔2019〕14号)文件,立即排查、整改禁养区划定中的问题,坚决取消超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猪场,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采取限制养猪业发展措施。

  (五)强化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推进生猪全产业链防控,禁止泔水喂猪;严格产地检疫,落实“点对点”调运政策,发挥检查站“防”“堵”作用;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驻场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源头管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

  三、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一)落实养殖配套政策,保障产能提升。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协议中应有用地使用结束后,经营者要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应有复垦为耕地及其保障措施的约定条款;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镇政府备案,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无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函〔2019〕1122号文件精神,落实养猪场环评登记备案,简化审批环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做好冻肉收储,稳定市场供应。适时开展冻肉收储、投放,保障全市猪肉供应稳定。积极加强与生猪主产区对接,签订生猪保供合同,拓宽生猪供应来源。加强猪肉价格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违反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强化生猪生产和市场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产业政策信息。(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把支持生猪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屠宰加工病死猪、随意丢弃和收购贩卖病死猪、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产和防控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体系建设,压实防控责任。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强化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和装备水平提升,配齐屠宰场官方兽医,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压实非洲猪瘟防控责任,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同时也要保证仔猪、种猪以及冷鲜、冷冻猪肉车辆绿色通道政策落实。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及时进行检测,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无为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无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无为县2018年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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