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芜政办〔2017〕20号)、《无为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办〔2018〕26号)、《无为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财预字〔2018〕3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城投公司制定出台了《无为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市委第3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无为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无为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加速无为市跨越发展,根据《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无为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无为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无为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定,以实际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母基金”)
基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10年。可以延长2期,每期1年。延长期限需提交延期申请,延长期限内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提取管理费用。
组织形式:公司制
注册地:无为市
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城投公司或由其会同芜湖市建投公司(如有投资),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以购买服务或招标形式遴选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管理费率: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的,由市城投公司按不超过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0.5%提取管理费;母基金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的,由市城投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薪酬、中介机构费用、专家评审费、尽职调查费等。参股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原则上按照每年不超过参股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2%提取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由市城投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
资金到位时间:以批准登记时间为准,具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到位。
基金投向:按照“产业+基金”、“基地+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主要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重大企业、重大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投资方向应符合无为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无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对我市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投资金额: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经批准的除外);以阶段参股方式运作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对我市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由无为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选定并委托市城投公司(或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出资结构:市城投公司受委托代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出资1.7亿元;根据《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争取芜湖市投资基金15%,即出资3000万元。
第四条 基金宗旨
立足无为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无为市行政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重大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等,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第五条 基金运营
一、运营原则: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运营。
二、运营模式:母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一)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母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的运作方式。
子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1、子基金须注册在无为市。
2、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子基金。
3、母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母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无为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无为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具体投资比例和完成期限由管理机构和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未能按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投资期限完成在无为市范围内投资指标的,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子基金暂停对无为市以外区域的投资。
子基金投资于无为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指:(1)子基金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均在无为市的企业的投资额;(2)子基金投资外地企业后,该企业在无投资或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在无投资的,投资金额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认定。
5、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营,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选定的本地投资项目,由母基金按市场机制择优选择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投资相关事项参照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母基金对符合无为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1、所投资企业或项目须在无为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外地企业约定在无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项目。
2、符合无为市产业导向或招商引资政策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直接投资相关事项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运营程序:坚持市场化运营策略,基金严格执行必要的业务操作程序,即项目立项→尽责调查→项目审查→投资决策→项目执行;子基金设立方案(阶段参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项目立项。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各镇(开发区)负责筛选推荐目标企业和项目,经分管市长同意,形成立项意见,报市政府产业母基金投资理事会(以下简称“投资理事会”)审批。
(二)尽职调查。经批准的项目,由管理机构会同无为市产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全程参与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向投资理事会提出评审建议。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根据评审建议由投资理事会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可根据具体投资情况召集有关镇、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督局、司法局、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社会专家、组织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就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收益性及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审查意见,就是否实施项目投资行为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参会人员票决赞成通过。
(四)投资决策。对项目审查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理事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实施。
(五)项目执行。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议,负责拟定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经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后正式签署,签署后的投资协议按有关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管理机构对投资后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开展定期回访和项目运行状况评估。
第六条 基金的退出
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上市挂牌、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母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存续期已满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由投资理事会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母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七条 风险管控
1、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无为市一家商业银行,托管人履行资金的保管和监督职能。
2、建立会计监督与审计制度。在不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市属出资人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正当事项查阅基金会计账簿;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基金应聘请市属出资人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政府审计部门按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引导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或调查结果同时报送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理事会。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理事会报告。
4、定期的信息披露。按季度向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理事会报告运营情况。
第八条 建立项目熔断机制
基金管理机构对目标企业触发熔断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则上目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触发熔断条款:
1、连续亏损,净资产跌破出资到位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0%,且扭亏无望;
2、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4、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的;
5、投资方向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6、违背基金设立的目标。
第九条 建立投资容错机制
母基金设立不高于5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但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未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或履责失当,造成项目投资失误、失败或亏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母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母基金运行安全;母基金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基金盈利模式
母基金收益来源主要是投资项目的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股权的转让、回购等退出后获利。
母基金的闲余资金将采取动态控制、低风险的投资原则,可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低风险、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