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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6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28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在县财政设立5000万元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省财政相关分配资金,设立我县续贷过桥资金。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资金额度、期限、费率,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县广汇投资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年度资金周转要不少于12次。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人行、广汇投资公司,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化解企业风险基金

  由县财政部门首期出资2000万元和相关分配资金,合计5000万元,加上银行机构的贷款利率让渡资金组成企业资金风险化解基金,专项用于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对承担县内风险企业银行贷款平移的县内担保企业,根据出险企业担保情况,给予其平移部分贷款年度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拟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融兴担保公司、人行)

  三、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市财政局、金融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意见的通知》(财综〔2015〕169号)要求,加快完善“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努力扩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创新担保模式,帮助企业缓解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等难题,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担保渠道。推动成立县域第二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政策性担保受益企业覆盖面。对县单户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争取省担保集团、市民强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支持。到2020年末,确保全县政银担业务发生额超过50亿元。(责任单位:县城投公司、融兴担保公司、金融办、财政局)

  深化与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设立农业担保分支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力争2018年担保总额超过5亿元。设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确保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创新试点等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县农委金融办、融兴担保公司、财政局)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存货、股权、基金份额、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质押担保及反担保业务,创新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和林权抵押担保及反担保。(责任单位:县融兴担保公司、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市监局、国土局、林业局、人行)

  四、推行“税融通”业务

  建立由县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及纳税信用级别,按照程序核定公示符合“税融通”条件的企业。由县财政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融兴担保公司专户管理。承办担保机构按企业近两年纳税增幅分档提供信用担保,单户企业“税融通”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税融通”担保费率统一按0.5%收取。“税融通”业务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具体细则由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融兴担保公司、人行)

  五、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县政府安排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县内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企业以及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总体框架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投公司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城投公司)

  六、优化金融服务

  各银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各项金融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各类金融政策。积极落实《无为县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的实施意见》(无政发〔2016〕36号),坚持“三不”原则:不压缩贷款存量、不随意提高担保条件、不单独采取行动。创新金融产品,争取信贷规模,大力推广“订单贷”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涉农、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有中长期贷款需求的涉农和中小微企业,要发放中长期贷款,不得以短接长,分解发放短期贷款。鼓励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用全国统一信用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每季度末向县金融办上报续贷审批、循环贷、年度审核等具体措施落实情况,由县金融办会同人行无为支行按季度通报。(责任单位:金融办、县人行)

  七、增强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健全“三农”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引进保险机构来无开展业务,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和科技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大力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小额信用保证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

  八、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培育和引进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对引进的依法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比照鼓励发展金融机构总部经济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落户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支持互联网企业面向中小微企业,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市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九、强化上市后备资源培育

  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支持服务对象,实行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挂牌及列入资源库的后备企业予以“六个优先”:优先纳入政银担合作、续贷过桥资金、“税融通”等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优先纳入政府性产业引导资金扶持;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优先申报和享受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优先供应土地;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通过政策叠加扶持,确保全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动态资源库保持在40家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农委、国土局、城投公司、融兴担保公司)

  十、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

  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挂牌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做市交易等方式促进股权顺畅流转,完善治理机制,提升企业价值。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与券商、会计师和律师签订合约的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券商、会计师和律师进驻企业推进股改(不含新设立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的企业,财政一次性奖励额度提高至8万元。积极吸引创业投资公司、风投公司以及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挂牌企业定增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拟上新三板企业为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因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而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鼓励县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权抵押(抵押上限为公司股权30%,已交易股权按抵押前一期股权交易价格作价;没有交易的,按抵押前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作价)。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改制、挂牌的、注册地外迁的,必须全额退还税收奖励、补助和扶持资金。力争到2020年末,全县“新三板”挂牌企业争取达到20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市监局、城投公司)

  十一、推进企业首发上市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沪深港交易所,强力推进传统优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拟上市IPO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县政府奖励30万元启动资金,一年内完成改制的,再奖励15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上报省证监局辅导,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奖励。前三家在沪深主板成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挂牌企业转板的,按转板后相对应板块的奖励政策补足其差额。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改制、中止上市、注册地外迁的,以及企业上市后募投项目和再融资项目在县外立项建设、本县限售股东在县外缴纳限售股份变现收益税款的,必须全额退还税收奖励、补助和扶持资金。到2020年末,确保全县上市企业3-5家、力争5家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市监局)

  十二、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鼓励本地企业与上市公司、央企进行兼并重组,凡被上市公司、央企重组的,重组过程中因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资产收购或合并、分立重组,涉及到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需要缴纳的有关地方行政事业性费用扣除工本费后予以免缴。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重组过程中因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股债并举,公募私募并行,灵活运用多元化融资工具,拓展并购重组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域外上市公司募资投向本县;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融兴担保公司、城投公司)

  十三、加快金融体系建设

  力争年引进1-2家金融机构来无设立分支机构,到2020年末全县证券化率达30%。加强与国内各金融集团、金融租赁公司、各类产业基金等机构的对接,对条件成熟的,邀请其在无设立代办处或分理处。推动楼宇金融集聚特色发展,引导金融产业入驻同一楼宇,提供配套服务设施,发展金融产业楼,促进金融产业机构集聚发展。

  为激发金融业市场活力,鼓励发展金融机构总部经济。对新引进且没有政府性投资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不含1亿元),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元),奖励2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鼓励在本县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域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在我县境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开办费20万元。对新入驻我县金融楼宇经营的金融、类金融机构,县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12个月租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

  实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2016年实现金融服务室乡镇基本覆盖、助农取款点行政村基本覆盖。县财政对每个新设金融服务室、助农取款点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给予20%补助,对金融服务室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助农取款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人行)

  大力发展商业保理,增添实体经济发展动力。提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为分公司的金融服务功能,促进农村产权交易项目配套融资功能实现,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与资产的规范转让和合理流转。谋划推进羽毛羽绒交易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为分公司、羽毛羽绒协会)

  十四、构建考核体系

  制定企业上市(挂牌)考核办法。完善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调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办法,建立续贷过桥资金、政银担合作、“税融通”业务考核机制,构建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综考办、财政局、人行)

  十五、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尝试搭建中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征信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企业接入人行征信系统。鼓励和促进企业讲诚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务局、人行)

  多措并举打击非法集资,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测和违规广告的认定查处力度。对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快侦快办,震慑犯罪行为。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建立“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对列入“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对象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的约束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市监局、金融办、公安局)

  积极帮助企业清欠应收账款,依法处理挪用企业资金问题。支持各类金融企业维护金融债权,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结和执结率,着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金融办)

  各责任单位要按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金融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无为县工业经济总部大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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