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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为县工业经济总部大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无为县工业经济总部大项目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5日

  无为县工业经济总部大项目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以及《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精神,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工业经济总部大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立的销售总部注册地在无为县境内且开票销售单位与投标中标单位一致。

  (二)开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一个统计年度),或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6.3亿元(两个统计年度),8年内税收、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

  (三)销售公司运行期间,在税务部门不得有不良记录。

  (四)注册的销售公司在无为县内的关联企业每年的纳税额不得低于该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前3年纳税额的平均值且保持稳定增长。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约定的,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销售公司的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销售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享受芜湖市相关政策给予奖补。

  (三)销售公司总部享受芜湖市、无为县相关人才公寓等政策。

  (四)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正式运营8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60%,从第4年开始,按财政贡献总额的60%测算后按年兑现。

  第四条 本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待一年后评估完善。

  第五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该政策及时相应调整;该政策若不能促进相关联产业的发展并造成行业无序竞争的或1个月内造成3家以上企业业务人员无序流动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第六条 设立销售总部在全县范围内关联的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一条: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为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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