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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30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工业园区: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芜政〔2012〕1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支持重大现代物流项目申报列入省“861”行动计划,争取在独立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项目。

  三、现代物流业投资项目用地可整体规划,分宗建设,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四、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现代物流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物流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对现代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入驻省级开发区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零收费”政策。

  七、现代物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八、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项目(指2014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新建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九、县财政设立300万元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培育物流业发展载体和支持物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优先发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联合开展代收货款、垫付货款、仓单质押等物流金融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推动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间信息的交互与共享。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3A、4A、5A级物流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十三、重视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培训机构等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培养现代物流人才,重点搞好高层次物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十四、物流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委。

  十五、本意见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时,按照同一项目“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则执行。

上一条: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无政〔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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