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工业园区: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芜政〔2012〕1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支持重大现代物流项目申报列入省“861”行动计划,争取在独立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项目。
三、现代物流业投资项目用地可整体规划,分宗建设,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四、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现代物流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物流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对现代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入驻省级开发区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零收费”政策。
七、现代物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八、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项目(指2014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新建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九、县财政设立300万元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培育物流业发展载体和支持物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优先发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联合开展代收货款、垫付货款、仓单质押等物流金融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推动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间信息的交互与共享。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3A、4A、5A级物流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十三、重视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培训机构等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培养现代物流人才,重点搞好高层次物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十四、物流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委。
十五、本意见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时,按照同一项目“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