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2014年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无为县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无为县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科技人员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推动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含市)。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含市)。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返还。
三、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建多层用于孵化企业办公和运营用房的,县财政按二层每平方米200元、三层每平方米300元、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400元标准,在其通过市级认定后按50%给予补助,通过省级认定后按标准全部补助到位;补助前,县科技局、财政局与自建方通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确保其“不改变用途”。
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核准后,自入孵之日起3年内房租按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孵化期至5年的,后两年房租按30%给予补助; 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核准后,享受入孵企业同等待遇。
五、对于教授、副教授和博士、“海归”等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具有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入孵企业,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核准后三年内房租按10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按核准孵化面积计算。
六、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建设和运营期间,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属县级留存的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的50%收取。
七、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和县科技资金扶持。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购买县内开发区自建厂房和土地落户的,优先给予安排。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对县内同一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个人、企业等投资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各项政策优惠可采取“一事一议”。
十一、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县科技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十二、本规定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经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